為進一步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和使用工作,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聊城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聊城市東昌府區東昌西路西首建設大廈市城市管理局707室(郵編:252000)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lcscgjsrglk@lc.shandong.cn郵件標明《聊城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31日。
附件:1.關于《聊城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2.聊城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
關于《聊城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現將《聊城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06年底,我市成立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辦公室,開展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工作,收費標準按照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聊城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的通知》(〔2006〕76號)文件執行。2021年以來,發改部門陸續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進行了完善。目前,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依據聊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印發的《關于繼續執行市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非居民廚余垃圾計量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聊發改成本〔2023〕118號)執行。但該文件僅規定了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減免政策等內容,對收費方式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收費工作中,存在著收費方式落后,收取率偏低的問題。
為破解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存在的難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規范性文件,系統規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各項制度,解決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以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率,為市城區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環衛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二、起草依據
《辦法》制定依據,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部委、省主管部門出臺的文件,同時參考了外地市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文件。主要依據和參考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3.《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4.《聊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5.《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
6.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
7.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
8.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計量收費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1〕977號)
9.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
10.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0〕1361號)
11.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1〕9號文件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意見》 (魯政發〔2011〕53號)
12.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推進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計量收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1〕691號)
13.《泰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泰政發〔2010〕70號)
14.《鄒城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使用管理辦法》(鄒政辦字〔2020〕41號)
15.《無錫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錫政規〔2023〕1號)
三、起草過程
2024年3月份開始,市城管局組織人員先后赴鄒城市、無錫市、泰安市學習考察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管理先進做法,在吸收借鑒外地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管理先進經驗的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形成了《辦法》初稿。2024年6月7日,市城管局組織召開了《辦法》征求意見座談會,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直相關部門、供水企業、物業企業、市民代表等17人參加座談會。市城管局對《辦法》初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
四、主要內容
《辦法》針對我市城區生活垃圾收費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詳細完整的制度設計。《辦法》共計15條,涵蓋了生活垃圾收費管理的適用范圍、征收對象、收取方式、費用使用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管理進行了系統規定,有效解決了制度供給不足的問題。
對于《辦法》適用范圍,考慮《辦法》主要解決主城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問題,其他縣市區可參考使用,也可另行制定辦法。
為提高生活垃圾收取率,《辦法》明確收取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由執收單位直接收取;二是由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人或屬地社區、業主委員會代收。為此,《辦法》對執收單位直接收取范圍和委托代收范圍、各方的權利義務分列三條加以規定,表述更為清晰。
《辦法》依據上位法,對收費工作中存在的拒不繳納、故意拖欠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執收單位、受委托收費單位不按時上繳或者私自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的法律責任做了指引性規定。
附件2
聊城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和使用工作,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聊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和使用適用本辦法。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包括物業管理區域的清潔衛生及垃圾收運費用)。
第三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戶、城市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幼兒園、學校、醫院依據廚余垃圾實際產生量,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另行收取廚余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城區行政區域劃分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管理工作。聊城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東昌府區除嘉明、鳳凰工業園以外城區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工作;東昌府區負責嘉明、鳳凰工業園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工作;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工作。
第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依據發改部門確定的標準,按照下列方式收取: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執收單位直接收取。
(二)城市居民戶(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應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1.已經實現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居民小區,由執收單位委托供水企業代收。
2.對未實現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居民小區由物業服務人代收。
3.對既未實現供水企業抄表到戶又無物業服務人管理小區,由執收單位委托屬地社區、業主委員會代收,或者執收單位直接收取。
(三)商業、服務業、娛樂場所等行業應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產權管理單位或經營者直接交納。
(四)客運車輛應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車輛管理(產權)單位直接交納。
第六條 執收單位應與代收單位簽訂代收協議,明確權利義務,支付代收費用,代收費用不得超過實際收繳額的10%,代收費用具體數額由執收單位與代收單位協商解決。代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及時上繳,并提供收取明細,嚴禁代收單位截留、挪用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執收單位委托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與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單位和代收單位的名稱;
(二)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和期限;
(三)代收手續費的標準;
(四)委托單位和代收單位的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使用合法票據,按規定繳納稅費后全額納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按月、按季度收取,也可年度交納,年終匯算清交。
執收單位和有關代收單位應當在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依據、收費范圍、減免規定、監督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由執收單位直接收取的單位,繳費義務人應如實申報單位人數、小區戶數及營業面積等相關信息,由執收單位按照標準測算繳費金額,下達收繳通知書。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通知書自送達繳費義務人之日起生效,繳費義務人應自收到收繳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對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國家撫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及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垃圾處理費;部隊減半收取垃圾處理費;幼兒園、中小學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每年10個月計收;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校(園)生人數不計入單位計費人數。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 執收單位、代收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收取范圍、標準進行收取,對少收、漏收、多收的及截留、挪用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縣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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